第四十七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出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牲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收回相应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