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等牲畜产品在出场点时未加施专用检验标志或者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等牲畜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