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及时通报和共享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保从屠宰到消费各环节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