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牲畜屠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牲畜屠宰相关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