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从事牲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牲畜产品。

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等牲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