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管理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牲畜屠宰场所或者牲畜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