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管理第三十条尚未生效牲畜屠宰证书和牲畜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屠宰证书和牲畜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