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按照规定,对病死牲畜、病害牲畜、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或者检疫确认为不合格的牲畜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牲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并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设置待处理牲畜及其产品暂存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和存储条件符合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能够满足暂存需要,并建立暂存转运台账记录。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