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管理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牲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牲畜产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召回的牲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