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牲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牲畜产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召回的牲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