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小型牲畜屠宰点证书应当注明供应区域。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产品不得在供应区域范围以外销售。

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量应当与供应区域范围内的牲畜产品消费总量相适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