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申请人申办小型牲畜屠宰点应当提交选址需求。收到选址需求申请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小型牲畜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牲畜屠宰点证书和标志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