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发动党员、网格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与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