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暴雨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暴雨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完善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紧急配送等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