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机制,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开展暴雨灾害防御设施设备检查、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防御知识宣传等工作;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