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暴雨灾害风险评估。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在建、在管水利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实施水工程调度,发布水工程泄洪预警和水工程险情预警;接收处置水文部门发布的江河洪水预警,发布江河洪水漫溢风险提示预警;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提供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家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