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防御暴雨基础能力建设和供电、供水、通信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行政、水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机构,结合本地暴雨灾害特点以及历史灾情数据,制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防范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