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暴雨灾害普查,建立暴雨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进行暴雨灾害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暴雨灾害风险阈值库,分区域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暴雨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应当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