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