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并具体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版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