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强化工作统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