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商业秘密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