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茶产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方案。

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