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