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推广工作,加强对茶叶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指导、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