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茶产业科研人才、技术推广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支持举办茶产业职业技能大赛。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茶学及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