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茶行业组织、保护申请机构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产品,申请茶叶地理标志。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者经申请后,可以依法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省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国际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