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提升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建设市场认可、消费忠诚度高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请认定中华老字号等;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公开发布、品牌联名营销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