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提升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营服务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鼓励传统名茶产区茶叶生产经营者统一规范使用品牌专用标识,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