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初制茶厂改造和加工环境整治,推进茶叶初加工设施装备更新升级,提高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