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第十五条有效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茶叶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