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