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