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信函地址、电子邮箱、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问题由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