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利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健全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国家、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