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