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