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监测、风险识别、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先进生态环境技术的引进与应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