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市级专家评审制度,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