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用地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调查后,应当向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完成形式审查;(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评审结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评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及整改要求。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