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时,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认定;无法认定时,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