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对土壤污染的有关内容,并按照规定备案。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造成土壤污染,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