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省内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强化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周边省份高速公路对接;加快公路线路干支衔接,推进县域间公路联网;推进港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线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支持铁路专用线进入港口堆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