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港口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港航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集装箱、能源、铁矿石等专业码头,完善进出港航道、岸电等公共设施和接卸、储存、中转设施,推进港口设施共享共用。鼓励港口企业建设内陆“无水港”。支持本省港口与天津港等周边省份港口合作共建环渤海世界级港口群,打造便捷出海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