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依托物流枢纽和物流园区,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基地;依托交通运输通道和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应急物资分拨转运中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商贸物流设施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应急物流设施网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