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医院等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未规划、未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增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城市更新中,应当统筹考虑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