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5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