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