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