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建设、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加强对亚洲象、滇金丝猴、高黎贡白眉长臂猿、西黑冠长臂猿、绿孔雀、双角犀鸟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促进物种种群恢复和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