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或者备案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